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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19 12:22:03阅读: 次
从今日起,我市居民对外转移财产价值超过15万元须向银行提供缴税证明
昨日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从今日起,我市居民向国外转移个人财产价值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应先向银行出示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否则,银行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个人财产“出国”须办“护照”
从今日起,我市居民对外转移财产价值超过15万元须向银行提供缴税证明
昨日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从今日起,我市居民向国外转移个人财产价值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应先向银行出示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否则,银行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去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使个人财产“出国”合法化,方便了个人资金的转移。
但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又联合发出《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个人对外转移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除了需要提供各项合法收入的完税证明,还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凭此缴税证明到银行办理转移,即使可以免税或不予征税的个人财产,在向外转移时也必须出示相关证明。
根据规定,申请人办理缴税证明时,应由申请人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开具。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若在该通知下达前已将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的,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领取缴税证明,不主动申报的将被视为偷税漏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行为,需要稽查立案的,必须待结案完税后方可给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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