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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6 12:22:01阅读: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
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设立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2016年2月28日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许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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