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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09 00:22:01阅读: 次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10月1日起再次调高,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有望调整至650元/月。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高 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定标准 李亚就有关落实事宜提出意见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10月1日起再次调高,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有望调整至650元/月。这是记者从9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获知的消息。会上,市长李亚就有关落实事宜提出了意见。
据了解,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标准为市区、许昌县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元/小时;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鄢陵县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元/小时。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拟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5元/小时;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鄢陵县5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5元/小时。这一标准在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获通过,报省政府批准后从10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的幅度为37.5%,调整之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郑州等市一样跨入全省最高行列。
李亚在讲话时指出,职工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也是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符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这次工资调整很及时,也很必要。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实施后,劳动和宣传部门要积极向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义及实施后的新标准,让全社会都知道这件惠及广大职工的好事。
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明察暗访、接受举报等形式,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要及早着手研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早算账,早安排。
来源:许昌日报社 20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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